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二执字第515号罪犯孙桂花,女,出生于1958年6月1日,汉族。现在青海省女子监狱服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孙桂花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2006年04月25日被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09月07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3年09月27日被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青海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1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16日在青海省女子监狱公开庭审听证,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孙桂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生产劳动中,踏实肯干,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方春兰减刑10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4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丽艳
审判员 李 俐
审判员 吕 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马振凯马莉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