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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新民初字第0504号

安红珍与江苏澳瑞吉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7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安红珍,江苏澳瑞吉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新民初字第0504号原告安红珍。委托代理人葛华林。被告江苏澳瑞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科创园深圳东路118-2号。法定代表人张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丰。委托代理人李旭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红珍诉被告江苏澳瑞吉服饰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红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琍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