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珲民一初字第124号
原告:薛梦莹,女,住珲春市。
被告:薛强,男,住珲春市。
委托代理人:梁灏,吉林何晓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梦莹与被告薛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梦莹于2015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梦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67.50元,其他费用100元,合计167.50元,由被告薛强负担。
审判员 王晶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