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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2号

胡信龙与章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信龙,章亚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陆商初字第52号

原告:胡信龙。

被告:章亚飞。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信龙诉被告章亚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信龙自接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密锜淋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朱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