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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1077号

大连福茂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中胜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福茂科技有限公司,大连中胜装饰装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1077号原告大连福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于守舫,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阿林,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大连中胜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夏重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福茂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中胜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福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1410元,退回原告1410元。

代理

审判员  李丽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馨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