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刑执字第95号罪犯白秀利,现在河北省涿鹿监狱服刑。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日作出(2009)宣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秀利犯抢劫、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省涿鹿监狱于2015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涿鹿监狱,认定罪犯白秀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累计受到记功2次,表扬8次。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涿鹿监狱报送的罪犯白秀利在服刑改造期间的表现和奖励情况属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议表、减刑建议书及狱内干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言等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白秀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利二年不变。(现刑期为自2009年3月19日至2022年9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立君
审判员 刘 巍
审判员 薛团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