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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冷民重字第44号

原告杨登峰诉被告李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4-01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登峰,李建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冷民重字第44号原告杨登峰,男,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委托代理人何芳斌,男,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建群,男,196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委托代理人唐崇云,永州市冷水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唐保国,湖南新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登峰诉被告李建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登峰于2015年2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登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登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杨登峰负担。

审 判 长  李文忠

审 判 员  李颖萍

人民陪审员  陶新玲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代理

书记员  杨 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