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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303号

马旗与荣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旗,荣德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303号申请执行人马旗。被执行人荣德龙。申请执行人马旗与被执行人荣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荣德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旗借款1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民初字第40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景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