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初字第163-1号原告王灏轩,男,201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唐县。法定代理人王新矿,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唐县,系原告父亲。被告赵志明,男,1985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曲阳县。被告保定利锦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南市区南二环2699号。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地址:石家庄市新市区康乐街8号尚德国际商务中心2楼。本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1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告赵志明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志明驾驶的冀FJ07**、冀FCM**挂货车一辆的查封。
审 判 长 王新娜
审 判 员 董永杰
人民陪审员 冯忠秀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遍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