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733号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78号。法定代表人徐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玉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钦,该公司助理。
被告李键,本院于2015年1月7日受理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刘建伟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立达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建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谢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