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商终字第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雷,系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段尊敬,系该公司职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高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斌,总经理。
原审
被告:淄博三同教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健伟,山东法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4)张商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950.00元,由淄博三同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边存鑫
审判员 孙长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巩雪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