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民一终字第7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常勇,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绍景,菏泽牡丹众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柱,农民。
上诉人徐常勇因与被上诉人张玉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O14)菏开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7日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常勇及其委托代理人黄绍景,被上诉人张玉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诉讼主体,导致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O14)菏开民初字第65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路凤娟
审 判 员 李冠军
代理
审判员 于 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