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李之巍,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委托代理人刘力华(李之巍之妻),满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宋净,女,1972年9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华联北区*号楼***号。
原告李之巍诉被告宋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之巍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74056元,案件受理费825.5元,合计74881.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给付义务,执行费1023元被执行人宋净已向本院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巴 图
审判员 方宝元
审判员 王春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