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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柞执字第00029-3号

叶正刚与田祥敏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叶正刚,田祥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29-3号申请执行人叶正刚,男,汉族,柞水县人。被执行人田祥敏,男,汉族,柞水县人。本院在执行叶正刚与田祥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田祥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叶正刚退伙款150000元、利息15106.04元、诉讼费3300元,共计168406.04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田祥敏已按和解协议向申请执行人叶正刚付清了案件款168300元,并交纳了案件执行费2150元。申请执行人叶正刚收到田祥敏付给的案件款后,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柞民初字第00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恢林

审判员  金小清

审判员  兰国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霍国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