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709号原告杨某,女,1986年12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钟某,男,1983年4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于2015年1月6日受理的原告杨某诉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杨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文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