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56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张锋,行长。被告张立冈,男,196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王曼莉,女,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孙珂,男,198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被告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经七路支行与被告张立冈、王曼莉、孙珂、济南市拆迁服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勇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安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