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一初字第00170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组织机构代码48580396-X。被告蒋少华,男,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诉被告蒋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徽州区营业部负担。
审判员 胡国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