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2367号申请执行人王华文,无职业。被告天津京华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华苑产业区物华道2号海泰火炬创业园A座4-48室,(该公司已吊销)。法定代表人夏金保,总经理。申请人王华文与被申请人天津京华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725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约定:
一、被告天津京华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王华文拖欠的工程款220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750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京华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担,于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直接给付原告王华文。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天津京华土木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1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夏金保。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23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若磊
审判员 刘 衡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