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38号原告叶绍旺,汉族,*出生,住***。委托代理人许峰,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本院审理的原告叶绍旺诉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现已受理的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数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均系投资者个人基于同一虚假陈述事实而向相同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故为便于案件审理,本院将该数起案件均并入(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35号原告殷彩娣诉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叶绍旺诉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并入(2015)沪一中民六(商)初字第35号原告殷彩娣诉被告上海神开石油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审 判 长 张冬梅
代理
审判员 张文婷
人民陪审员 赵建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冬附:相关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多个原告因同一虚假陈述事实对相同被告同时提起两个以上共同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合并为一个共同诉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