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9号原告罗成猛,男。委托代理人张忠堂,男。被告鲁国顺,男,出生于1962年1月19日,汉族,沙雅县个体工商户,住沙雅县景旁街九头鸟部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猛诉被告鲁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成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猛撤回对被告鲁国顺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树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