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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79号

原告罗成猛与被告鲁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成猛,鲁国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79号原告罗成猛,男。委托代理人张忠堂,男。被告鲁国顺,男,出生于1962年1月19日,汉族,沙雅县个体工商户,住沙雅县景旁街九头鸟部内。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成猛诉被告鲁国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成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猛撤回对被告鲁国顺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春武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树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