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435号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法定代表人张一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宁岳光,男,汉族,系该公司董事,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曹孝贵,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本院受理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与被告曹孝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自愿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万源市竹源煤业有限公司长石煤矿负担。
审判员 苟良荣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汪川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