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45号罪犯奚勇,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于湖北省黄冈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奚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奚勇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4日作出(2012)泉刑终字第7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8月29日交付福建省永安监狱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奚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完成作业,学习成绩优异;服从监狱分配,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定为监狱年度表扬,2014年被评定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9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累计17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奚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奚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6月1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兰 峻 锋
审判员 刘 涌 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柳青(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