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076号罪犯陈路开,男,1986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串河监区服刑。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05日作出(2012)潘刑初字第001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路开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陈路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路开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陈路开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路开减去自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洪 琳
审 判 员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