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0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北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琳 微信公众号“”
赵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执行结束通知书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184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申请执行人某��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00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本院执行过程中,你们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本案业已执行结束,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北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肖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