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238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贵宝,该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李倩,该公司法务。被告伊春市天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机西胡同。法定代表人雷鸣旭。被告佳木斯天和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友谊路荣歌巷。法定代表人雷鸣旭。被告雷鸣旭。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伊春市天和纺织有限公司、佳木斯天和纺织有限公司、雷鸣旭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64元,减半收取6382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翟婧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