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民初字第63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代表人:丁学聪。
委托代理人:王星波。
委托代理人:庄珊珊。
被告:张勇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与被告张勇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 判 长 王华鑫
人民陪审员 张全喜
人民陪审员 杨 昆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应雪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