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279号罪犯宋飞,男,198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人,有前科,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瑶刑初字第0051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宋飞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宋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宋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7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