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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18号

王国友与陈振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国友,陈振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18号原告王国友,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陈振生,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友与被告陈振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友于2015年2月13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王国友负担。

审判员  李连德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