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0648号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安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2344582-0。
法定代表人:冯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蔡雨,女,198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周蓉,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善浩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君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