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仲某,男。
被告:樊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
审 判 长 董广兴
审 判 员 刘晓宇
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