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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452号

仲某与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仲某,樊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452号

原告:仲某,男。

被告:樊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仲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撤回对被告樊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仲某负担。

审 判 长  董广兴

审 判 员  刘晓宇

人民陪审员  卜凡青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