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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323号

俞克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323号罪犯俞克斌,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无刑初字第0008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俞克斌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俞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克斌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行为于2013年9月受到禁闭处分,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俞克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俞克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6月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