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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93号

重庆顺灿物资有限公司与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屹,舒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顺灿物资有限公司,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屹,舒朝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1093号原告重庆顺灿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12号C38-2。法定代表人董涛。被告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服装城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刘英杰。被告周屹,男,1967年10月23日生,汉族。被告舒朝立,男,1968年4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顺灿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屹、舒朝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顺灿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巨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周屹、舒朝立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362元,减半收取6681元,由原告重庆顺灿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雁苗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简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