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0670-1号原告张红霞。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孙 进
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涯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