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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通山民初字第00670-1号

张红霞与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红霞,黄建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山民初字第00670-1号原告张红霞。委托代理人李建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霞与被告黄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4元,由原告张红霞负担。

审 判 长  姜 华

审 判 员  孙 进

人民陪审员  张海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陆涯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