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海执民字第2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代表人:钱建忠。
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亮。
被执行人: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勇。
被执行人:何亮。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何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康兴电缆有限公司、浙江昊源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行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完毕尚需一段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海执民字第2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毛建军
审 判 员 张 磊
代理
审判员 张 习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