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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029号

刘某某与吴峰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吴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029号原告刘某某,女。法定代理人刘铁芹,女,系刘某某之母。被告吴峰,男,汉族,中专文化。本院在审理刘某某诉吴峰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铁芹以私下与被告吴峰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薛华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