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398号罪犯张绍成,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天长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3日以(2009)天刑初字第014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绍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6月18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绍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绍成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绍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绍成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