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319号罪犯李天志,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临刑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天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27日依法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天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天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天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天志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1月14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