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320号原告段维维,女,199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重庆成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红槽房正街113号附2号15-7,组织机构代码30513626-7。法定代表人王华权,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段维维与被告重庆成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段维维于2015年2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段维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段维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维维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刘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