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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法民执字第34号

梁建昆与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5
所属地区
金秀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建昆,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民执字第34号申请执行人梁建昆,男,1983年11月13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金秀瑶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梁立安,男,1954年1月15日出生,壮族,居民,现住金秀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住所地金秀瑶族自治县金秀镇平安路**号。法定代表人莫仕安,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谭达丛,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瑶族,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党支部书记、副院长,住金秀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梁建昆与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或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声锦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自愿将执行款缴纳到本院账户。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来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发源

审判员  姚国东

审判员  蒙启华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