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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号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黄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15号罪犯黄X,男,199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4日作出(2013)惠城法刑一初字第2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原审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黄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20日,共获嘉奖10次;2014年4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洁东

审判员  陈树城

审判员  林晓容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妙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