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张敬之,男,194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公务员,住五河县。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敬之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县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敬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敬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泽涵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栗艳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