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99号
原告:孙伟,居民。
被告:管宇,居民。
原告孙伟诉被告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伟诉称: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被告将其所有的鲁L×××××号牌轿车过户到原告处。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亦未将上述车辆过户给原告。现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住址,即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