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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999号

孙伟与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伟,管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99号

原告:孙伟,居民。

被告:管宇,居民。

原告孙伟诉被告管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伟诉称:2014年8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约定期限一个月,被告将其所有的鲁L×××××号牌轿车过户到原告处。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借款,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亦未将上述车辆过户给原告。现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5000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包括被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经本院书面通知,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及准确的送达住址,即原告所诉被告地址不明确。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秀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