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何添生,男,汉族,1961年9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被告何松旺,男,汉族,1965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添生与被告何松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与被告庭外自行和解,现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添生撤回起诉。
审判员 郑鸿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汤丹凤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