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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法执字第28号

柳东升诉松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东升,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柳东升,汉族。被执行人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本院在执行柳东升与哈尔滨松辽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经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齐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米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