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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0号

李某诉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0号

原告:李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委托代理人:夏雪梅,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田集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文全,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田集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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