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270号
原告:李某,女,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梁伟,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某,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
委托代理人:夏雪梅,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田集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文全,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田集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茹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某负担。
审判员 李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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