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409号罪犯尤亚男,男,199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泗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第二十二监区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2日以(2011)泗刑初字第0026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尤亚男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尤亚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尤亚男在服刑期间,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记过处分一次,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4年11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尤亚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尤亚男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10月2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