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4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问鼎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管锡洪。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
负责人:金江桂。
原审
被告:温州市康威特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海。
原审
被告: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献明。
原审
被告:管锡洪。
原审
被告:宋阿琴。上诉人温州市问鼎洁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原审被告温州市康威特电器有限公司、温州市美迪斯洁具有限公司、管锡洪、宋阿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商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予以受理。上诉人温州市问鼎洁具有限公司在收到预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温州市问鼎洁具有限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兴兵
审 判 员 李 洁
审 判 员 曾庆建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翁若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