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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142号

唐浩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唐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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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142号罪犯唐浩,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坝镇监区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8日以(2008)青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唐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20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浩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唐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浩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8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唐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唐浩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