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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执行字第1666号

董碧霞与陈碧霞、江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所属地区
惠安县
审理程序
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666号申请执行人董丽霞,女,1967年6月5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碧霞,女,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江涛,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董丽霞与被执行人陈碧霞、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伟峰

审判员  侯炳泉

审判员  郑育鑫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庄铁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