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民初字第419号
原告:陆文龙,务工。
委托代理人:王曾玲。
委托代理人:廖陈笑。
被告:义乌市银达制衣厂。经营者:吴素静。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原告陆文龙与被告义乌市银达制衣厂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陆文龙诉称:原告在被告义乌市银达制衣厂工作,至起诉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工资16396元未付。为此,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工资1639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义乌市银达制衣厂的实际经营者王靖辉、吴素静夫妇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已于2014年12月2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本案所涉的劳务报酬也在该刑事案件的侦查范围内,应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文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季文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吴旭璐 微信公众号“”